永 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决定书
XXXX永执字第XXX号
本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XXX申请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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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1-31 14:09:19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