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类案检索,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第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参考:
(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五)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第三条 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第五条 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第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第七条 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第八条 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第九条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第十条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类案检索。
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以外,鼓励法官根据办案需要扩大检索范围。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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