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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我院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信访预约人员应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信访预约人员应当具备信访资格,即应系信访案件当事人或其具备合法手续的委托代理人。
  二、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网上预约信访应指定1人登记预约,避免重复。
  三、信访预约人员提出信访诉求,应当全面、具体、详细,必须客观真实,且对其所提供电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预约人员在反映有关情况(问题)时,应一并上载、提交相关电子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件、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申诉材料及证据。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本院信访部门现场接访后收取并立卷,不再返还当事人。
  五、预约成功后,信访人员应本着文明、守法的原则,服从本院信访工作人员的安排,按预约指定时间来我院信访大厅信访;来访人员在轮候信访时,请保持室内的安静和环境的清洁;未经法院许可信访期间不准擅自拍照、录音、录像。
  六、信访人在本院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