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履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审判管理的职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统一本院裁判标准;
(四)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五)监督指导本院审判工作;
(六)制定本院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
(七)分析研判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和监督;
(八)决定院长回避问题;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者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全体应当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在讨论时,有发表赞成、反对、保留意见或者提出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下列刑事审判工作:
(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的案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四)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或者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六)因法律适用问题需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结论,或者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刑事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八)涉诉信访终结审查的刑事案件;
(九)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或者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下列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审判工作:
(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或者再审改判的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
(五)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
(六)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
(七)涉诉信访终结审查的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
(八)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或者其他事项。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例会时间为每月隔周的周四。经主持人批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临时变动会议日期或者增减会议次数。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姓名、职务等信息,应当通过本院司法公开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不能主持时,应当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报院长决定。
第十一条 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以进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者与汇报事项相关的责任人;
(二)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者部门负责人;
(三)拟再审案件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庭负责人;
(四)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监督案件或者与检察工作相关事项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指派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委员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并应当记录在卷。其他规定应当参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审判执行工作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旁听。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督办、回复、落实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留痕。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事项。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设审判委员会秘书。审判委员会秘书承担下列职责:
(一)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三)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
(四)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五)整理、呈送会议讨论材料;
(六)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七)整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
(八)撰写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九)负责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考勤工作;
(十)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 议题汇报人在审判委员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须登录审判委员会应用系统,上传汇报材料并提请审批。第一级审批人为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本规定确定的议题研究范围进行审核,格式、内容不规范应予退回;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当上报第二级审批人即主管院领导审批。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议题汇报人将上会材料交审委会秘书,由审委会秘书将待上会案件或议题进行汇总,报审委会主持人,确定会议时间。
议题汇报人在向审判管理室申请上会安排时,必须在指定期间内提交案件审理报告、上会案件申请表等上会材料,逾期提交的或者提交材料不规范齐全的,不予安排本次上会相关事宜。
特殊紧急议题的,议题汇报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会材料的,须在上会前或上会当日提交上会材料,逾期不交的,不予安排上会。
审判委员会秘书收到议题汇报人提交的上会材料后,对其进行汇总登记,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召开一个工作日前将所要上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相关材料呈送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全面,具体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议题(案件议题应当列明全体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
(二)议题案号以及合议庭成员;
(三)提请理由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四)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由来及诉讼过程;
(六)历次审理情况;
(七)本次审理的事实认定;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合议庭意见和理由;
(十)适用的法条及具体规定;
(十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况。
独任法官未形成主要意见或者合议庭未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不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拟对本院生效裁判改判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之前应当与本院原合议庭交换意见,并在汇报材料里列明。原裁判或者本案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在审理报告中注明前次讨论日期、参加委员人数、主要意见及讨论结果。
第二十一条 汇报人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汇报,如图表、幻灯片、视频等,必要时合议庭可以集体汇报。
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议题全程留痕,提交时间、审批时间及会议召开时间皆以系统自动记录为准。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按照提交先后顺序安排讨论,对特殊紧急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调整上会时间或者顺序。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了解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承办部门办理的基本情况等,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文件、案卷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汇报人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秘书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候汇报,未经通知,不得进入会议室。会议期间,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会议室。
第二十五条 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汇报案件重点说明提请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汇报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对基于所汇报的情况而作出的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者其他事项的承办人进行汇报;
(二)审判长、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分管院领导补充说明情况;
(四)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主持表决;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或者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执行。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决议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反映与会者的观点和会议结论。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签名确认后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提交相关部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存入副卷。
第二十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于结案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上传审判委员会数字平台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报告。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在人民法院内部通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并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直接审理案件,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外,依法履职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审理案件的,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损的,本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委员良好声誉,并对相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讨论或者直接审理案件,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参加合议庭审理、违反职责行为将纳入考核体系与委员业绩挂钩,作为评价、监督和问责的基本依据。委员履职考评情况,经本人确认和院长批准后,将以适当形式在本院内部公示。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审判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外传。如确系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的,须经人民法院保密部门审核,并报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批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委员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机构及其成员名单。
2、汇报材料格式规范。
3、吉林省永吉县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
附件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机构及成员名单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管理室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管领导:邓永刚
审判委员会秘书:陈巍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徐敏波
审判委员会委员:田鸿润、邓永刚、邵玉林、张忠诚、刘静波、李印军、吉成立、张启良、张洪光、鞠文尧、于洪军、焦桂香、姜丽新
附件二:
关于×××纠纷一案(事项)的审理报告
一、案号及其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与事项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由来及诉讼过程
五、历次审理情况(适用于重审、再审)
六、原审裁判合议庭意见(适用拟对已生效裁决改判)
七、原审或前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况(适用于原审或前次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包括会议时间、次数、参会委员人数、主要意见及讨论结果
八、本次审理的事实认定
九、合议庭的意见和理由,包括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意见必须明确,着重说明承办人和审判长的意见,法律规定要列明法条的具体内容)
十、庭长、主管院长、联席会、局务会意见
(写明庭长、主管院领导、审判长联席会或局务会的意见)
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则在本部分写明,如1.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2.本地区审判实践中应当统一或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3.其他应向审委会汇报说明的情况。)
具体要求:
1、议题:议题名称应当列明汇报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其诉讼地位,不得有所遗漏。如民事、行政案件的议题名称为“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刑事案件议题名称为“关于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审理报告”;行政案件议题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的审理报告”;执行案件议题名称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国家赔偿案件议题为“关于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单位国家赔偿一案的审理报告”
2、审理报告正文中排序实行四级标题,具体如下:
一级标题:一、二、三、……
二级标题:(一)、(二)、(三)、……
三级标题:1、2、3、……
四级标题:(1)、(2)、(3)……
3、如汇报的案件为独任法官审理的,在审理报告第一项合议庭成员中只需列明(代理)审判员及书记员即可。
4、在写明提交审委会讨论理由与事项时,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一语概括。
附件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
1、姜丽新
2、焦桂香
3、于洪军
4、鞠文尧
5、张洪光
6、张启良
7、吉成立
8、李印军
9、刘静波
10、张忠诚
11、邵玉林
12、邓永刚
13、田鸿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7 18: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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