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我院审判权有序地运行,审判管理权规范地行使,全面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精神,进一步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贯彻落实最高院案号标准化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原则
第一条 经过法官遴选进入法官员额内的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裁判权。
第二条 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四)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五)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六)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四条 进入法官员额的所有法官应当办理案件,具体办案数量分配如下:
(一)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
(二)庭(科)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部门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予以确定;
(三)立案庭法官的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立案或信访事务工作量,参照民事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合理确定;
(四)其他法官办案数量,参照本部门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平均分配确定。
第五条 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型,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
因回避、培训学习、岗位变动、调离本单位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须经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报审判管理室备案,并将所调整的理由及结果情况通过办公平台予以公示。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六条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汇报案件进度和审理情况: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案件;
(五)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案件;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裁判行为的;
(七)舆论、媒体关注的案件。
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七条 法官依法、规范、有序行使审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经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
(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案件承办法官的;
(二)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案件审理程序的;
(三)因法定原因需要延长、中止、扣除审理期限的;
(四)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
(五)因案情需要应进行司法鉴定的;
(六)其他应当由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的事项。
第八条 根据案件审理类型,将本院案件审理分工划分为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权,具体行使如下:
(一)全院民商事案件编立“民初”号,由民庭、速审庭及基层法庭审理。
(二)刑事庭行使刑事审判权;
(三)行政庭行使行政审判权;
(四)执行局行使执行权;
(五)如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可适当调整上述审判(执行)权的行使。
第九条 审判组织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分别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审判工作。
第十条 法官依照下列情形独立行使裁判权:
(一)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或少数服从多数意见(以下简称有效多数意见)且认为无需提请庭长研究的,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
(二)独任法官认为需要提请庭长研究或合议庭意见分歧明显,不能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由承办法官提请庭长研究。经庭长参与研究后,认为无需提请分管院领导研究或合议庭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
(三)经庭长参与研究后,认为需要提请分管院领导研究或合议庭无法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由庭长提请分管院领导研究。经分管院领导参与研究后,认为无需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或合议庭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
(四)对仍存在分歧,不能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的,分管院领导可以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五)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认为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合议庭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
(六)对仍不能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的印发,按照不同审判组织分别予以签署:
(一)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
(二)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应由庭长、分管院领导或院长签发:
(一)采取诉前、诉讼保全的;
(二)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
(三)因法定原因中止、终结审理的;
(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五)支付令;
(六)强制证人出庭令;
(七)拘传票;
(八)罚款、拘留决定;
(九)提前解除拘留、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十)搜查令;
(十一)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公告;
(十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十三)限制消费令;
(十四)执行款支付、延期划付决定;
(十五)其他依法应由庭长、分管院领导或院长签署的情形。
第十三条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经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后,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径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直至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拟判结果与既往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冲突或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
(三)拟判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
(五)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提请研究决定的案件。
三、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五条 本院分别建立由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实现不同审判庭和审判组织间的审判工作信息经验交流,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每次召开会议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八条 案件主审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将汇报材料提交会议秘书,由秘书将材料汇总后列表呈报分管院领导,并通知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提前查阅材料,做好会议安排。
汇报材料文字应当简练,明确争议焦点及合议庭意见,并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附后。
案件承办人对所汇报的案件事实负责。汇报案件时,本庭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参加会议,并根据需要介绍情况、回答咨询。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研讨过程应当形成记录,经参加会议法官签字后存入副卷备查。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仅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合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决定。
第二十一条 永吉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名单:
刑事:田鸿润 鞠文尧 李香兰 王正琦 单丹丹
民事:邓永刚 吉成立 刘静波 张洪光 姜丽新 焦桂香
刘桂玲 于宏军 赵志刚 袁 庆 樊明鑫 李淑杰
武 爽 崔圣楠
行政:刘静波 邓永刚 吴利爽 袁 庆 樊明鑫
执行:张洪光 王志刚 王 凯 马永生 毛 巍
会议秘书:由相应部门书记员担任。
四、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具体审判管理及监督、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永吉县人民法院重点案件评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考评档案。
考评委员会由院长田春阳任主任,成员由院班子成员及审判管理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考评工作。主任:刘静波;副主任:樊明鑫;成员:田林。
法官业绩考评档案建在审判管理室,考评结果由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
永吉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2021年5月28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8 16: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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