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中法[2018]109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 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已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基层法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践中遏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上报。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2018年9月19日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案件质量,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查,是指对本院各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各类案件进行质量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案件评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评查的原则。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设置专职评查员,负责常规评查。
第五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案件质量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工作,评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各业务庭(处)、研究室、监察室、干部处负责人。
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本院建立吉林地区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选拔两级法院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员额法官,具体负责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评查案件计入员额法官工作量。
第七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案件质量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结果的确定、讨论决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常规评查
第八条 常规评查案件范围:
(一)立案案件;
(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案件;
(三)申诉复查、再审审查、信访复查案件;
(四)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减刑、假释案件;
(六)评估、拍卖、鉴定案件。
第九条 常规评查案件,按照本院《案件常规评查工作要点》进行,主要对各部门归档案件在诉讼材料是否全面,卷宗装订是否规范,审限、流程是否遵守,信息电脑录入是否准确、拟送达和已送达裁判文书是否存在差错等方面进行评查。
第十条 符合《案件常规评查工作要点》各项要求的,应评定为合格案件,在常规评查结束后可以归档。不符合《案件常规评查工作要点》要求的,应评定为不合格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不予归档,案卷退回原部门,原部门进行修订后重新提交评查,经再次评查后合格的作为可归档卷宗归档。
第十一条 常规评查案件,由各业务庭书记员负责将已结拟归档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检查后归档,审判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进行卷宗质量评查活动。
常规评查裁判文书,由各业务庭内勤将本月结案的裁判文书集结成册送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评查,各业务庭应加强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卷宗经评查后视情况分别加盖优秀、合格和可归档章,归入档案室。
裁判文书经常规评查后评定为优秀、合格、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对在常规评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重点评查。
第二章 重点评查
第一节 评查范围、内容
第十四条 重点评查案件范围:
(一)被省法院二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
(二)被省法院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被省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本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后基层法院提请双向评查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五 条实行全面评查原则,评查人员针对发改(指令再审)理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提出评查意见。
评查意见应包括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问责以及问责对象、问责等级等事项。
第二节 评查程序、时限
第十六条 省法院改判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评查:
(一)立案一庭收到省法院退卷后2日内将改判案件卷宗移交至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立案一庭移交的卷宗进行统一登记,并按案件类型顺序确定评查人员,确定评查人员后2日内将案件卷宗移交至评查人员;
(三)评查人员应当将省法院改判结果通知被评查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并听取其意见,被评查案件承办人收到通知后2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评查人员,对省法院改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四)评查人员应于20日内完成评查工作,形成评查报告后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五)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会议,逐案听取评查人员汇报,讨论决定初步评查结果,被评查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参加会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初步评查结果汇总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评查结果后,评查人员应于2日内将案件卷宗退还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日内将卷宗退还立案一庭,立案一庭按规定退还相关部门。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7日内将评查结果反馈至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
第十七条 被省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评查:
(一)立案一庭收到省法院退卷后2日内,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裁判文书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立案一庭报送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进行统一登记,并对案件审理进度进行跟踪;
(三)重审(再审)案件结案后,立即启动评查程序,重审(再审)案件承办人担任评查人员;
(四)评查人员应当将重审(再审)裁判结果通知被评查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并听取其意见,被评查案件承办人收到通知后2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评查人员,对重审(再审)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五)重审(再审)合议庭对评查结果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评查报告,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六)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会议,逐案听取评查人员汇报,讨论决定初步评查结果,被评查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参加会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初步评查结果汇总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
(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评查结果后,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7日内将评查结果反馈至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提请双向评查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评查: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基层法院报送的评查卷宗及原审卷宗(应为电子版),统一登记审查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人员进行评查。
(二)评查人员应于20日内完成评查工作,形成评查报告后提交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讨论。
(三)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会议,逐案听取评查人员汇报,讨论决定初步评查结果。
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研究双向评查案件时,每个基层法院应至少派1名评查人员参加会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通知二审案件承办人参加会议。
经征询两级法院参会评查人员意见后,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初步评查结果汇总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评查结果后,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10日内将评查结果反馈至提请评查的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业务庭,并将评查卷宗退回基层法院。
第三节 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重点评查结果分为无质量问题案件、瑕疵案件、有质量问题案件三种类型。其中有质量问题案件分为质量不高、一般差错、严重差错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 无质量问题案件是指审判程序、案件实体均无差错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瑕疵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未影响裁判质量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质量不高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导致出现一定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质量不高案件:
(一)程序违法,但未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实现的;
(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但自由裁量显然不当的;
(三)案件处理中机械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社会效果不好的;
(四)裁判文书存在差错,影响法院形象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质量不高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差错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错,对实体处理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一)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
(二)程序违法,对案件实体处理有一定影响的;
(三)适用法律有偏差,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四)判决结果漏项或超过诉讼请求的;
(五)裁判文书存在多处差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差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严重差错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严重差错,对实体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严重差错案件:
(一)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完全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严重偏差,导致案件实体处理根本错误的;
(四)案件处理错误,引发当事人有理信访的;
(五)案件处理程序或实体出现错误,导致国家赔偿的;
(六)裁判文书存在严重差错,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差错的情形。
第四节 评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被评定为质量不高、一般差错、严重差错案件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一)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程序质量责任,由合议庭全体承担责任,其他程序质量责任,由承办法官承担责任;
(二)实体质量责任,由持差错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未持差错意见的合议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合议庭持差错意见得到审判委员会认可的,合议庭持差错意见的成员仍应承担责任;
(三)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漏报、瞒报或歪曲汇报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证据,导致其他合议庭成员作出错误结论的,承办法官承担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查结果记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及专项通报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各业务庭进行评查结果反馈,并发布专项通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案例讲评(评析)制度,各业务庭应当编写评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在庭内或条线业务范围内进行定期讲评(评析),并将评析报告上挂法院内网。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题调研制度,对于评查中发现的类型案件或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各业务庭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成果,需要形成指导性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发布,用于指导全市法院审判工作。
第三章 专项评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评查应根据开展专项评查的目的确定评查的内容、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专项评查范围:
(一)上级法院或有关机关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三)对各部门的庭审(包括听证)活动进行专项评查。
第三十五条 专项评查案件的,参照第二章重点评查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评查庭审的,按照本院制定的《庭审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十七条 庭审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庭审、合格庭审、不合格庭审。
第三十八条 对拟评为优秀庭审和不合格庭审的,评查人员应详细写明理由,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专项评查,根据专项评查的要求另行确定评查的内容,并作出相应的评价。
第四十条 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重点评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30 18: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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