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流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手册(试行)
为充分发挥集约化、标准化、流程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
提升执行办案质效,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根据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标准化建设年”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工作,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用于指导本院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和强化“三统一”执行管理。强化对本地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督促各项工作要
求的落实。
第二条 通过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运行机制,落实执
行程序集约化、标准化、流程化工作模式,整合现有司法资源,
科学配置执行力量,优化重塑工作模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通过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
职权划分,完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
的执行权运行模式。
第四条 本规定通过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健全执行案件办理
机制,规范执行信访管理、执行款物管理,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
加强执行工作考核和执行问责,全面强化执行监督。
第二章 执行局及各岗位主要职责
第五条 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
执行局内设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异议及财产保全
团队、信访化解团队。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综合管理组、立案接访组、辅助
事务组。
第七条 综合管理组主要负责:全局日常事务管理,为执行
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款物管理,对全局执行案款的发放进行节点
监控和督促;新闻宣传、数据报送和制度制定;对全局执行案件
质效进行管理督导。
综合管理组设内勤、党建宣传、执行系统管理三个岗位,具
体职责如下:
内勤岗位:(1 人)
1.负责内务管理工作,包含印章管理、证件管理、会议管理、
工作考勤、后勤保障等;
2.负责文件的上报下达、资料保管;
3.负责执行装备、办公设备、报刊书籍的申领及管理;
4.负责绩效考核资料的留存、汇总、上报;
5.负责案款管理,对执行案款的发放进行节点监控和督促。
党建宣传岗位:(1 人)
1.负责执行信息、调研、报告、宣传、工作总结稿、数据报
送、新媒体工作;
2.负责宣传、普法、党建及其他活动的组织、策划、全局制
度的起草、编撰、发布;
3.负责对执行舆情进行监管,特别是负面舆情的督办处理;
4.负责政治宣传工作绩效管理。
执行系统管理岗位:(1 人)
1.负责管理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人民法院执行指挥
互联网应急调度服务平台等系统,及时接收上级法院的各项指令,
并督促处理按时反馈;
2.发起执行视频会商;
3.负责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指挥平台的日常运维保障、系统
的开关机及签到;
4.接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事项并及时办理回复;
5.集中办理本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调查的
推送、跟进,并回复执行实施团队;
6.对执行案件数据进行提取、筛选,对执行案件节点信息的
日常核查;
7.对全局执行案件的流程、节点动态进行监督,对执行质效
节点监管、督办;
8.制作并发布执行质效通报,做到每周一分析、每月一通报,
以供领导决策;
9.负责内网云端数据库的管理维护。
第八条 立案接访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执行、保全、异议
案件的立案工作;立案阶段的卷宗移转、无纸化工作;执前调解、
终本案件及信访风险案件的接待工作。
立案接访组设立案接待、立案辅助、具体职责如下:
立案接待岗位:(1 人)
1.接收、核对立案材料并进行初次接待;
2.协助主管立案副局长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管理和恢复执行
案件、异议案件的审查等工作;
3.办案系统的立案录入工作。
立案辅助岗位:(1 人)
1.接收立案接待人员移交的立案材料;
2.完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的制作
及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邮寄,一份附卷);
3.完成不动产线下查询材料的制作(一式三份,一份查询永
吉县,一份查询吉林市,一份查询长春市)及移交查询工作;
4.完成相关系统节点(“执行通知书”“传统查控”等)的
操作;
5.全部经手纸质材料(包括回执)的入卷、移送院智能中心
生成电子卷宗工作;
6.立案阶段的卷宗材料核查和无纸化工作。
执调接访岗位:(1 人)
1.在多元化调解中心负责执前案件的调解工作;
2.负责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初步审核及材料接收;
3.负责对提交的终本案件财产线索、执行措施申请的接收、
登记、移转工作;
4.负责信访案件初步接待、风险评估;
5.负责答疑解惑和沟通联络工作。
第九条 辅助事务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全局案件的网络查
控、限消失信办理;全局的邮件寄送、回执接收;案件结案、文
书上网、卷宗归档和无纸化。
设网络查控专员、邮寄寄送专员、结案归档专员,具体职责
如下:
网络查控专员:(1 人)主要负责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工作,具
体职责如下:
1.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
2.发起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及扣划;
3.发起保险、车辆等网络查询;
4.集中办理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相
关事宜;
5.负责将经手卷宗材料移交辅助立案人员核查;
6.负责对终本案件每三个月发起一次网络查控,有可供执行
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通知立案接待组处理。
邮件寄送专员:(由立案辅助岗位兼任)
1.负责邮件的登记、制单、寄送和回执移交工作;
2.负责与法院辅助部门协调处理邮件邮寄和回执接收工作;
3.及时查询、反馈投递信息,及时督促、索取、移交回执单据。
结案归档专员:(1 人)
1.制作执行实施团队交办的统一格式化法律文书;
2.卷宗材料的接收、核查、整理、移送,卷宗归档的节点监控;
3.案件报结(系统审核及操作),结案文书上网(审核、操作)。
第十条 信访化解团队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信访案件的接待、
建档、协调、督办、化解,信访报告制作;各级信访平台和部门
督办信访件的跟踪、处理、汇报;信访救助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信访处置组:(由执行局局长、主管信访副局长组成)
1.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协调、督办、化解、汇报;
2.信访舆情处置;
3.信访救助管理。
信访事务助理岗位:
岗位一:(由执调接访岗位兼任)
1.信访案件初步接待(登记、解答、协调、化解)、信访风
险评估;
2.根据信访人实际诉求及风险评估结果通知执行实施团队或
者信访处置组进一步处置。
岗位二:(由执行系统管理岗位兼任)
1.信访案件的回访(电话)、记录、建档、信访报告、台账
制作;
2.接收、转办、回复各级信访平台和部门的督办信访件;
3.涉信访督办数据、舆情警报的监控、办理节点预警;
4.信访救助材料准备、救助款发放;
5.信访资料的留存、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执行异议及财产保全团队(3 人)
执行异议组:
负责审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提的执行异议。
财产保全组:
负责对立案庭、审判庭所作出的保全裁定实施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执行团队首执、恢执分流办案
工作机制。在首执团队和恢执团队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筛选,再
将执行分为快速执行案件、普通(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快速
执行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执行案件由团队中的繁案组精执攻坚。
第十三条 首执团队负责本年起新受理的执字号案件及与该
执字号案件相关的执恢字号等案件的办理。
首执团队采取合议庭办案模式,由一名副局长担任审判长与
两名审判员,即三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执行全部首执案件,
根据办案需要,决定案件承办人及承办案件比例。每名员额法官
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法官团队。条件允许,可再
配备若干辅助人员办理其他辅助性事务。
首执团队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制定的案件办理节点规定,快
速、高效完成案件的执行工作。为提升执行质效,法官团队应定
期(每周)向合议庭审判长、质效管理副局长、局长汇报案件办
理情况和进程。遇有不能在节点内完成案件办理流程的,应及时
汇报。因拖延办案、怠于履职、汇报不实等情况对质效数据造成
重大影响或引发重大信访、舆情的,依照院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首执团队应充分发挥团队协作优势,在繁简案件、类型案件办
理等方面创新高效执行方法。塑造创新型、专家型执行法官队伍。
第十四条 恢执与旧案清理团队负责本年以前未结的首执案
件的执行,以及确需恢复执行的终本案件、终结案件的执行;重
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执行;其他需要办理的执行案件。
恢执与旧案清理团队案件由局长及部门副局长、业务副局长
组成。由局长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制定分案规则,分配案件承办人。
每名案件承办人配备一名全职或兼职法官助理协助办案。另与首
执团队共用辅助人员办理其他辅助性事务。
在无特别规定情况下,案件承办法官应按照能够适用的首执
案件办理规范执行案件。对旧案、积案采取列清单、制台账的方
式,进行繁简、轻重、缓急的分类管理,制定执行方案、明确办
理节点。并定期(每周)向局长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和进程。
第十五条 外勤团队负责协助首执团队、恢执与旧案清理团
队办理具体线下执行事宜,以及执行系统管理岗位转交委托案件
的线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周边调查、文书送达、查询取证、查
封扣押、扣留扣划、腾退拘留等。
外勤团队由 1 名副局长、5 名外勤干警、4 名司机组成。副局
长为指挥长,负责统筹指挥和重要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设组长
一名,负责协助副局长落实具体执行工作。
外勤团队成立“值班小组”,负责协助法官团队处理突发情
况。值班小组由 1 名外勤干警和 1 名司机以及法官团队的 1 名法
官助理组成,按值班表进行 24 小时轮流值守。
第三章 执行立案
第一节 首执案件立案
第十六条 主管立案副局长和立案接待岗人员负责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依法就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期限等立案
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 2 日内立案受
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能引发
信访舆情的,应逐级请示处理。
立案接待岗同时办理执恢案件、异议案件、保全案件的受理、
立案工作。以上案件的立案审查分别由承办法官、执行异议及财
产保全团队法官负责。
第十七条 接到立案信息后,立案接待岗应于当日完成正式
录入立案工作并按照“执行立案接待规范”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
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确认被执行人所在
村委会(街道办)及地址,并将当事人联系方式录入系统;
2.校验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委托授权资料;
3.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
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
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含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
4.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如提供执行线索、
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指导申请人填写《保全责任告知
书》等;
5.在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时,正确指导其明确同意以
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并准确预留手机号码(确认不是老年机,
能够接收短信或彩信)、QQ、微信、邮箱等一种以上联系方式进
行电子送达。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记录并签字留痕、随卷移送,并
于当日随卷移交立案辅助岗位。
第十八条 立案接待岗人员应于立案当日(且至少早于下班
前一个半小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立案辅助岗和网络查控专员。
第十九条 立案辅助岗人员接到立案通知后应于立案当日完
成系统节点(“执行通知”“传统查控”)操作,立案接待岗有
复查责任。应确保节点操作不超时限。
第二十条 立案接待岗应在立案当日向立案辅助岗移送纸质
卷宗。立案辅助岗应根据纸质卷宗内容复查系统内录入的基本立
案信息(申请人、被执行人、案由、申请执行标的等)是否准确,
复查基本立案材料(立案审批表、流转表、申请书、执行依据材
料、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立案笔录、《保全责任告知书》《地
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是否完整。内容一致的,在收案登
记簿签字接收。内容不一致的,退回补正。遇有不能常规处理的
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立案阶段发生的系统录入错误问题,除已经
点击结案的,均由立案接待岗负责更正,其他人员协助处理。
发现系统存在严重或明显录入错误(如当事人录入不全、名
称错误、身份错误、执行标的额错误、案由错误)时,系统操作
人(如结案点击人)应马上停止操作,上报问题。因故意或明显
疏忽不予上报或继续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说明,
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立案辅助岗人员下午上班前接收卷宗的,应于
当日下午两点前将卷宗移转院智能中心。下午上班后接收卷宗的,
应于第二日中午前移转院智能中心。
第二十三条 立案辅助岗人员收到立案通知后,应制作两套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一套于立案后两
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一套同步移送院智能中心入卷。
邮件发出后超过 5 日回执未回的,需网络查询邮件签收情况。显
示因“拒签”以外原因未妥投的,应将情况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团
队,由法官团队及时确定送达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的选择,首先选择被执行人自己预留的
有效地址信息。如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结合电话联系方式,向
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对
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或者无准确电话联系方式
的,报承办法官团队决定。
承办法官团队可选择被执行人在本案审判阶段或一年内在其
他审判执行案件中预留的地址确认书中的有效地址信息作为送达
地址。
第二十四条 立案辅助岗人员应于立案后 15 日内,将第二十
六条中的邮件回执单移送院智能中心入卷。回执单原件未回的,
应打印具有同等效力的回执凭据移送入卷,具体标准参照中院接
收上诉卷宗审核标准。之后收到回执原件的,移交承办法官团队
处理。
第二节 执恢案件立案
第二十五条 执恢案件的立案,由承办法官团队提起,并由
其或者组织当事人到立案接待岗处提交必要立案材料,明确案件
当事人、案由、执行依据、执行标的额等基本信息,由立案接待
岗审核立案。
立案所需材料能够通过查阅既往电子卷宗取得的,由立案接
待岗人员负责查阅、打印,并入卷移送。不能查询的,由承办法
官团队负责及时补充。
第二十六条 承办法官团队应在确定立案的同时,告知立案
接待岗人员案件是否需要采取线上查控和限消措施、是否需要另
行邮寄执行文书。立案接待岗应将以上情况通知立案辅助岗及网
络查控专员,并在卷宗立案登记表中备注。
第三节 异议案件、保全案件立案
第二十七条 异议案件、保全案件由执行异议及财产保全团
队法官负责,由立案接待岗负责审查、立案。
第二十八条 立案接待岗人员应于收到异议、保全立案申请
的当时通知执行异议及财产保全团队。
异议案件合议庭应于收到异议立案申请书 2 日内通知执行案
件承办法官团队。确定立案的,应通知承办法官团队立案情况。
案件审结时需向承办法官团队同步送达异议裁定书,承办法官团
队签收回执。之后及时通知承办法官团队异议裁定书生效或复议
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异议合议庭需调取执行卷宗的,卷宗已经归档
的,由异议合议庭调取电子卷宗。
案件已经结案但未归档的,由结案归档专员负责提供复印件
或电子版(原件材料禁止外借)。因承办法官团队未按照时间节
点或规范要求提供卷宗材料导致未归档的,由法官团队负责提供
复印件或电子版。
案件尚未结案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提供复印件或电子版。
卷宗原件已经被借阅且无电子卷宗的,由借阅人负责提供复
印件或电子版。
异议合议庭禁止持有卷宗原件。
第四章 执行准备与财产查证控制(形式、 “ 四查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法律文书无法通过EMS方式发出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直接送达、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出的,应公告送达。
通过 EMS 方式发出法律文书的,由邮件寄送专员负责。通过
直接送达方式发出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自行或者交外勤团队负责。
通过其他方式(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发出
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
第三十一条 网络查控专员应当在立案后 3 日内完成对被执
行人限制高消费。对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在审批完毕后 3
日内完成纳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本院辖区
范围之外可进行委托外地法院办理的,网络查控专员应于当日通
知承办法官团队。承办法官团队决定通过对外委托办理的,应于
收到通知后 3 日内准备查控材料交执行系统管理岗对外委托。
执行系统管理岗人员应于收到查控材料2日内启动对外委托,
并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并在委托后 5 日内向承办法官团队反馈
委托结果。5 日内未接到受托法院反馈的相关信息,应立即告知承
办法官团队,由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进行线下办理。
第三十 三 条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需要线下办理冻结、查封工作的,承办法官团队应按照采取执行
措施的紧迫程度,分别于 1 日、3 日内制作执行材料,交外勤团队
办理。
外勤团队接收任务后应按照任务的紧迫程度及财产所在位置
(位于本市县内、市外、省外)于当日确定执行人员和具体方案,
在本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并根据承办法官团队提交的执
行提纲或现场反馈情况同时完成对财产的权属负担、占有使用、
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调查工作。
第三十 四 条 承办法官团队应在立案后 3 日内启动传统查控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搜查、拘
留、司法审计等措施。
传统查控方式可由承办法官团队自行或交相关人员完成。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仍难以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到位的案件,承办法官应立即向合议庭、局负责人、
局长汇报,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必要的应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彩铃、悬赏执行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准确告知当事人查
封、扣押、冻结期限,并将告知情况留痕入卷。同时要求申请执
行人至少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前一个月书面申请采取续封(冻)
— 15 —
措施,并告知到期不申请续封(冻)措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或
者应以履行完毕实际结案的,应当在 5 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控
制财产应当在 7 日内实施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的,应当在 5 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 在承办法官团队没有特别通知时,网络查控专
员和立案辅助岗应默认对全部首执案件启动常规查控流程,对恢
执案件不予启动。
但恢执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是其他终本案件、未实结的终结
案件的被执行人,且不是正在执行的其他首执案件的被执行人的,
网络查控专员和立案辅助岗应向原终本案件、未实结的终结案件
的承办法官(或执恢与旧案清理团队确认的案件负责人)发起询
问,是否启动查询。
除实结案件外,承办法官团队指示解除限高、失信措施的,
应以留痕形式(登记或文字留言等)通知网络查控专员。
第二节 线上网络查询、控制和扣划
第三十九条 网络查控专员应在立案后2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
2.发起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网络冻结;
3.发起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的网络查询。
应做到随立随查,随查随冻。并将最终查询、控制、冻结情
况通过内网发送法官团队(Excel 表格形式,可与车辆反馈放在同
— 16 —
一表内)。
网络查控专员提起网络查询后,应每天查看网络查询反馈结果。
并于反馈结果出来当日对反馈有银行存款的账户进行网络冻结,
同时将网络冻结材料移转结案归档专员入卷。
第四十条 查控对象涉及重点企业、单位、敏感身份的,需
先通知承办法官团队决定。
遇有足额或大额财产,但通知承办法官团队后无答复或指示
不予处置的(如不予冻结),应定期上报。
未结案而法官团队指示解除查控措施,造成剩余查控财产不
足额的,需要求法官团队留痕指示(签字或发文字消息确认),
并定期上报。
第四十一条 由法官团队决定扣划事宜,网络查控专员负责
配合。
第三节 车辆 “ 车籍 ” 的查询和查封
第四十二条 网络查控专员应在立案后 2 日内发起“总对总”
车辆查询。并于立案后 3 日内通过内网将查询反馈(案号、承办
人、是否查询到车辆)以 Excel 形式发送承办法官团队。同时将
网络查询材料打印、移送结案归档专员入卷。
第四十三条 承办法官团队决定查封车籍的,应于立案后 5
日内或系统反馈查询结果后 2 日内(以先到为准)制作查封裁定
和送达回执(协助单位、被查封财产权利人。申请人签字同意的
可电子送达),并自行或移交外勤团队实施查封。
— 17 —
外勤团队在接收查封裁定时需对其中的基本信息(文书格式、
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查封物、适用法律)进行复核。
外勤团队需自收到查封裁定起 3 日内完成查封、送达工作,
并同步向承办法官团队反馈。同时负责将查封回执移交结案归档
专员入卷。
负责直接与协查单位办理查询业务的人员应确保在查询回执
中一并记录协查单位业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四条 送达查封裁定时,除协助单位的送达外,对其
他人员的送达,电子送达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邮寄送达由邮件
寄送专员负责,直接送达由承办法官团队或外勤团队负责。
第四节 不动产 “ 产籍 ” 的查询和查封
第四十五条 立案辅助岗人员负责在立案后首次对被执行人
发起不动产查询,应于立案后 2 日内准备查询介绍信、制作统一
查询表或委托查询表各两份(吉林市不动产中心和永吉县不动产
中心),并移交外勤团队具体查询。同时向承办法官团队提供纸
质或电子查询汇总表,方便法官团队复核及与外勤团队对接。
查询表样式根据协查单位的格式要求制作,按照承办人排序,
包括案号、承办人、被查询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
社会代码证等必要信息和查询结果备注栏)。
纸质或电子查询汇总表内应包括案号、承办人、被查询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移交外勤团队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拍辅机构介入查询工作的,由立案辅助岗负责
— 18 —
对接,应于立案后 2 日内向其转交协助查询委托书和查询所需材
料。
拍辅机构无法按时来取纸质材料又无法使用电子材料启动查
询的,由立案辅助岗指示外勤团队 2 日内将查询材料送拍辅机构
处。
拍辅机构应自收到查询材料后 2 日内完成查询工作,并立即
将查询结果先期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立案辅助岗。立案辅助岗收到
电子反馈后应立即转发承办法官团队。
第四十七条 立案辅助岗负责督促拍辅机构和外勤团队的查
询工作进度,督促外勤团队向协查单位或拍辅机构送达和收取查
询材料。并跟踪、记录正式查询回执的实时流转情况,遇有影响
时间节点情况(如不能及时盖章等)及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外勤团队直接负责查询工作的,应于收到查询
任务后 5 日内完成。外勤团队受立案辅助岗指示向拍辅机构处收
取查询结果的,应于 5 日内完成。完成标准为将正式回执材料移
交立案辅助岗。
第四十九条 立案辅助岗人员收悉查询回执时(包括电子版)
应立即与发出的查询表逐一核对,核查是否存在查询不全、回执
单损毁不清等问题。之前未向法官团队反馈查询结果的,需立即
以最迅捷有效的方式(如电子方式)向其反馈结果。
第五十条 承办法官团队负责决定是否对查询的不动产采取
产籍查封。决定查封的,应在收悉查询结果后 2 日内或者立案 10
日内(以先到为准)制作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
(协助单位和各方当事人),自行或移交外勤团队实施查封和送
— 19 —
达。能够电子送达的应电子送达。
第五十一条 外勤团队应在收到查封任务后2日内或立案13日
内(以先到为准)完成查封工作,并将查封结果及时反馈承办法官
团队。同时在该时限内将查封回执移交结案归档专员核查入卷。
法官团队自行查封的,规定相同。
第五十二条 负责直接与协查单位办理查询、查封业务的人员,
应确保在回执中一并记录协查单位业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五节 周边调查
第五十三条 承办法官团队应于立案后 3 日内准备周边调查
“三件套”(调查提纲、卷宗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自
行或转交外勤团队实施调查。
“调查提纲”至少包括必要案情、被调查人的重要信息、调
查要求(如时限、程度、形式等)、调查的主要方向、重点调查
的内容、注意和强调的其他内容(如是否需要做和解工作)等。
承办法官团队未移交调查提纲的,外勤团队按照卷宗归档的基本
要求办理。
“卷宗复印件”至少包括立案审批表、当事人信息联系表。“送
达地址确认书”便于外勤团队指令当事人签字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
执行文书(外勤团队也可在调查笔录中指令当事人签字同意)。
第五十四条 “周边调查”优先选择书面笔录形式,形式上
应完整填写时间、地点、调查人、协助人、被调查人、调查内容,
有调查人和协助人签字(拒签的写明并拍照)。注意登记协助人
— 20 —
联系方式。
因客观限制无法制作书面笔录的,可采用现场取证(照相、
录像)、或者电子笔录(短信、微信)等调查形式,但应保证能
够确认取证事实及被询问人(协助调查人)身份。外勤团队应在
任务时限内打印调查照片(能够体现调查现场和调查人),并在
照片上(或单附续页)填写时间、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现场
情况,并由调查人签字。
第五十五条 外勤组应于接收任务 10 日内或立案 15 日内(以
先到为准)完成首次周边调查工作,将调查结果立即告知承办法
官团队。并在该时限内将调查笔录或照片移交结案归档专员审核
入卷。
第五十六条 承办法官团队和外勤团队应密切沟通,随案件
发展和现场调查情况及时互相确认是否继续调查、是否存在补充
事项等,以节省人力资源。
外勤团队接收周边调查任务超过 5 日或超过立案后 10 日尚未
组织第一次调查的,需告知承办法官团队。一是便于再次确认是
否还需周边调查(如案件能够实结),二是由承办法官团队重新
确认办理的优先等级(排查能够终本案件优先发起调查)。
外勤团队在第一次调查不成功(未找到被执行人本人或未找
到关键协查人)时,应在任务时限内组织第二次调查。
第六节 关于 “ 四查 ” 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四查”工作均应在立案 15 日内或月底前一周
— 21 —
(以先到为准)完成,严守时间节点。本章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时
限期限与本条规定冲突的,任务负责人应及时与承办法官团队沟
通,必要时向上汇报。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中涉及卷宗材料流转工作的,由结案
归档专员负责督促,于立案后 10 日发出预警、立案后 15 日发出
督办、立案后 20 日发出警告。预警由承办法官团队处理,督办由
承办法官团队向部门负责人作出解释,警告由承办法官团队向主
管院长作出解释。
第五章 财产查控与处置(实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执行申请人提交执行申请、提供财产线索,属
于在办案件的,由承办法官团队受理。
属于旧案、积案、2022 年之前的终本案件的由执调接访岗初
步审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审查后
认为符合办理条件,能够通过执前调解程序解决的,按照执前调
解程序处理。需要承办法官团队处理的,接收 2 日内转恢执与旧
案清理团队确定承办法官具体执行。
信访人提交信访材料或申请信访接待,同时一并提交执行申
请或提供财产线索的,能够分别处理的,由执调接访岗分别转信
访化解团队和承办法官团队处理。
第六十条 直接承办人接收相关申请或财产线索后,应于 2
— 22 —
日内作出办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办理的,做好解释
工作。决定办理的,向申请人告知承办法官、联系方式、执行方
案及办理程度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承办法官团队决定采取线下执行措施的,应制
作相关执行文书及执行提纲,自行或移交外勤团队实施。对简单
财产线索的核实一般由外勤团队完成。
第六十二条 除在执行提纲中明确提出特别要求的,外勤团
队需结合本规定,按照“迅捷有效”标准及上级院案件卷宗核查
标准办理承办法官团队移交的财产查控任务。因任务要求指示不
明确,造成任务瑕疵或错误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因任务办
理明显不规范,造成“执行风险”的,由外勤团队负责。
第六十三条 承办法官团队认为任务优先级需特别提高的,
应通过标注任务等级或者作出特别强调的方式使外勤团队明确知
悉。“特别强调”的理由包括重大信访风险、舆情风险、监督机
关关注案件、涉重点企业单位、特殊敏感身份等。
第六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外勤团队在办理“查封、冻结、
控制、扣划、扣留”等财产处置类任务时应优先于“调查、勘察、
取证、和解、送达”等调查取证类任务。但对已经查封“产籍”
的不动产提出现场查封、对已经冻结“账户”的金融资金、工资
收益提出扣划支款任务的,可等同于调查取证类任务。
第六十五条 承办法官团队决定采取拘留、罚款、查封冻结
(线下)、评估拍卖、扣划(线下)、扣留等执行措施的,在文
书签批阶段应交内勤岗在电子登记簿中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前期
登记事项(执行对象、案号、文书号、案件承办人、文书制作人、
— 23 —
提出申请人、文书提请签批日期、主要执行内容、文书载明的执
行期限、文书电子版超链接)、后续登记事项(是否实际实施、
执行事项是否达成、实际执行内容、执行地点或协助部门、实施
日期、到期日期、回执材料超链接)和备注。
内勤岗应定期将电子登记簿及相关超链接材料上传内网共享
服务器供全局人员查看。定期追踪签批文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录
入登记簿。
承办法官团队对登记簿的信息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负责直接实施执行行为的人员应确保在回执材
料中准确记录执行地点或协助部门、实施日期、到期日期、协助
单位业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执行文书非本人签收的,应制作送达照片或录像,并附详细
说明。向单位送达的,除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授权人员签收外,应
制作送达照片或录像,体现送达现场环境和接收人员与单位的关
系。
第六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签章(系统外),由内勤岗负责。
用章人员将调整无误的电子版文书发内勤岗,内勤岗盖章后转 PDF
格式发回用章人员自行打印。文书准确性由承办法官和制作人员
负责。内勤岗留存原版及 PDF 版备查。
查询类文书用章报部门负责人签批,其他文书用章报局长签批。
签批流程为:在原文书签发表头右侧空白处写“申请电子章”,并
由用章人员签字,签批人在其上方签名。内勤岗见签批完成后在用
章登记簿上登记,用章人员签字。内勤岗完成盖章工作。情况紧急
的,可在确认签批人同意情况下先行盖章,事后补记书面流程。
— 24 —
第二节 拘留、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制作拘留、罚款文书材料,
登记后交外勤团队审核统一保存。外勤团队在接收材料时应对文
书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予以审查。
第六十九条 外勤团队应根据待实施拘留措施的紧迫程度,
分别在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确定两次常规性集中拘留行动,并
至少提前二天协调承办法官团队确认行动方案,至少提前一天与
协作单位(公安部门、拘留所)、核酸检测部门、医院确认流程
和手续。
承办法官团队应及时与能够提供协助的单位和个人沟通,确
认被拘留者的实时下落和联系方式,并至少于实施拘留前一天告
知外勤团队。
常规性集中拘留行动由外勤团队负责实施,包括方案制定、
人员组织、部门协调、装备保障、应急处置,承办法官团队配合。
承办法官团队应提前将应当掌握的行动风险点、注意事项、未
知因素准确告知外勤团队,如被拘留人危险性、环境危险性、舆论
风险、时间紧迫性等。对拘留时可能存在拒不配合或复杂局面的,
外勤团队在实施前除应制定专门预案外,还应进行必要演练。
第七十条 对于不在行动计划内且情况紧迫的,如申请人临
时提出立即拘留申请或需在 3 小时内采取行动、到达现场的,可
采取不限时段的紧急拘留行动。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组织,外勤
团队和其他部门全力配合。
第七十一条 集中拘留行动以有效完成拘留方案确定的拘留
— 25 —
任务为首要目的。行动实施前 24 小时的情报信息由承办法官团队
负责确认,情报信息不准确导致任务未完成的由承办法官团队担
责。承办法官团队能够在行动实施前 12 小时向外勤团队提供实时
情报信息联系人的,转移由外勤团队负责联络确认工作。
紧急拘留行动应首先控制风险,行动时应积极寻求其他单位的
协助配合。当行动受阻且可能危及现场人员安全、引发执行风险(包
括舆情风险)时,应果断停止,同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十二条 距行动计划开始时间不足 12 小时,外勤团队临
时改变行动计划或对计划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及时与承办法
官团队商定。除客观原因外,承办法官团队有权拒绝外勤团队关
于放弃或延后超过 12 小时(或延后时间将明显超过现有情报能够
推测锁定被拘留人下落的时间)再予拘留的调整方案,外勤团队
应予执行。
距行动计划开始时间不足 12 小时或在行动开始后,承办法官
团队临时通知外勤团队停止或调整行动方案的,应作出充分说明。
因通知不及时或调整方案问题造成执行错误的,由承办法官团队
负责。行动开始后,临时移交追加拘留任务的,除涉及信访或重
大关切案件,且情况紧迫外,外勤团队有权拒绝。
第七十三条 外勤团队应将行动结果实时通知承办法官团
队。被拘留一方有执行意愿的,外勤团队应及时与承办法官团队
沟通。
需要先行垫付核酸检测费、体检费、被拘留人紧急就医、用药
费用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其他垫付费用由直接办理人先行负
责。统一上报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费用或因公债务核算处理。
— 26 —
第三节 评估、拍卖
第七十四条 对涉案财产处置变现需要确定参考价的,承办
法官团队应在财产查控后 20 日内启动财产变现程序。在启动前应
当预先对涉案财产的权属状况(包括权利争议、瑕疵、抵押、质
押、查封、四至边界事实等)、占有使用情况(包括优先购买权
人、财产的质量、组成、品相、孳息、欠费)等进行调查。相关
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
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进行。
定价、变现阶段原则上引入拍辅机构协助承办法官团队完成
调查、询价、评估、拍卖及后续工作。承办法官团队负责对其进
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要求进行。
第七十五条 承办法官团队决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
作并在启动财产变现程序时向当事人送达拍卖裁定书。但申请执
行人不同意启动拍卖程序、不同意预交相关费用、不同意在财产
流拍后以最终流拍价接收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
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在当事人接收拍卖裁定书后 7 日内
完成参考价的确定。并立即启动财产清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不能或不宜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
询价方式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委托机构进行评估。
承办法官团队应在当事人接收拍卖裁定书后10日内完成对接
— 27 —
(选择)拍辅机构并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向立案庭司
法辅助办公室移送委托评估申请的全部工作(包括向当事人送达
抽取评估机构传票等)。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启动评估程序、不
同意预交评估费用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承办法官团队应于评估结束后10内向当事人送
达正式评估报告。
在各方当事人接收正式评估报告 5 日后、10 日内启动财产清
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拍卖房产原则上应先行清空。清空工作应在启
动财产清理的一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应向分管
院领导作出书面说明。需要延长的,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拍卖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其积极主动配合清空工作
的,可按照较高标准为其预留租房费用。否则,执行较低标准。
第八十条 财产清空期间应完成《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
(包括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
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合议笔录、产权登记信息、当事人身份信
息等材料。
第八十一条 承办法官团队应在参考价确定后 5 日内合议确
定起拍价并书面通知拍辅机构。拍辅机构应在 5 日内完成一拍上
网(从发布拍卖公告开始)。拍卖房屋等不动产的,原则上应在
房屋清空后 5 日内完成。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 3 日前以书面或者
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
— 28 —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 5 日视为
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二条 承办法官团队应关注拍卖进度,拍卖流拍的,5
日内合议确定次轮起拍价并启动次轮拍卖程序或变卖,完成上网。
拍卖成交的,应于 2 日内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联系买受人交
付拍卖尾款。
第八十三条 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2 日内制作拍卖成交确认
书、拍卖款项到账通知书。10 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产权过
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动产原则上 10 日内完成交付。不动产已经清空的 10 日内完
成交付,尚未清空的 30 日内完成清空并交付。如未能完成,应向
分管院领导提交书面说明。
第八十四条 同一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由不同员额法官承
办,则由发起拍卖的员额法官在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 10 日内制作
并送达分配方案。方案生效后 2 日内办理案款发放事宜。
第八十 五 条 拍辅机构的选定由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
进行摇珠确定两种方式,协商选定的应有书面申请书。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八十六条 由承办法官团队决定并制作执行文书,自行或
交外勤团队 2 日内完成。需要当日实施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
组织,外勤团队配合。
— 29 —
第八十七条 实施时应拍照、录像并制作现场查封(扣押)
笔录,记录时间、地点、人员、查封(扣押)财产现状、注意事
项等。
录像应完整反映财产的查封(扣押)状况,时间、地点、现
场人员、执行依据、查封(扣押)期限、文书送达等情况。标准
为:仅通过查看录像即可指引其他人员确认查封(扣押)财产的
位置、状况、查封期限等关键信息。
第八十八条 承办法官团队或外勤团队实施查封、扣押后,
应于 2 日内将书面材料(如送达回执、笔录、照片等)交结案归
档专员核查入卷,同时将电子材料(照片、录像等)上传本地云
服务器备份。
第五节 对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扣押财产行为的 处 理
第 八十九 条 承办法官团队接到查封、扣押财产可能损毁、
灭失报告的,应立即组织核实。立即停止可能改变财产现状的执
行行为,保护现场并留存证据。在不影响调查取证情况下,迅速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 九十 条 核实人员应结合查封、扣押时的裁定书、笔录、
照片、录像及其他材料确认是否存在损毁、灭失事实。并在充分
保护现场情况下,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固
定证据,评估损失状况,确认非法处置人。
第 九十一 条 关于实施“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一是及时
控制现场,妥善处置剩余查封、扣押物,以视频、图片、笔录等
— 30 —
形式留证。二是及时追缴损失,调查查封、扣押物下落及财产变
价款下落,向相关人员发出限期追回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
期追回财产变价款裁定书。
第 九十二 条 认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按照刑事立案标
准调查、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办理。
承办法官应及时合议,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与刑事部门沟
通。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后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十三条 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
制作移送裁定书及送达回执,准备移送卷宗(一式两份,一份移
送,一份备存)。
第九十四条 对不涉及刑事部分的财产应继续及时处理,避
免案件停滞。
第六章 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审查
第九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应当提
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由执调接访岗接待并
初步审查。属于 2022 年及以后案件的,3 日内登记并交原承办法
官团队继续办理。属于 2022 年以前案件的,登记后交分管院领导
确定新的承办法官。经核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2 日内移交立案
接待岗立案。
第 九十六 条 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或执行处
分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和异议的,异议人应向承办法官团队提交
书面的《执行异议书》及支持其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
— 31 —
团队 2 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申请主体
合格、提交材料齐备的执行异议申请,承办法官团队应告知异议
人将相关材料交至立案接待岗立案。
案外人在执行搜查、查封、扣押现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口
头异议的,现场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同时告知该案外人在 7
日内至立案接待岗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
该异议不予审查。
第九十七条 执行异议团队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执行异议裁定
书。不需召开听证会的一般应在立案后 10 日内结案,并于结案后 5
日内完成送达。结案后 15 日内或复议申请送达完毕前完成归档。
当事人提出有效复议申请的,应在接收齐备材料后 5 日内完
成送达,结案后 30 日内完成复议移送。
第九十八条 异议审查结束后,执行异议团队应在异议裁定
书生效后(或接收有效复议申请后)2 日内将异议裁定书送达承办
法官团队,同时告知效力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因复议移送,需调取执行卷宗的,在符合中院
规定情况下,应尽量移送装订后的复印件,禁止直接移送原件。
卷宗已经归档的,由异议合议庭负责调取移送。案件已经结
案但未归档的,由结案归档专员负责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的归档
时限内或复议移送程序启动(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完毕)后 30 日内
(以后到为准)完成归档工作。在时限内完成归档的,由异议合
议庭负责调取移送。超过时限归档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超期移
送责任。
案件尚未结案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向异议合议庭提供装
— 32 —
订完毕的复印件,并由法官署名确认。提供时限为复议移送程序
启动(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完毕)后 20 日内。超过时限的,由承办
法官团队承担超期移送责任。
非因执行案件卷宗发生的复议问题,由异议合议庭承担责任。
第七章 案款管理与结案归档
第一节 案款管理
第 一百 条 案款管理从案款到达法院账户开始,到支出为止。
案款认领工作,由内勤岗负责督促。应于案款到账 24 小时内
督促认领,于 3 日内认领完毕,于认领后 15 日内支出。
第 一百零一 条 案款到达法院账户后,最长应在 25 日内办理
款物交付手续。但有下列情形的,依法暂不支付:
1.有其他债权人依法参与分配和受偿的;
2.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4.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或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执行款项不宜
交付的;
5.其他确有正常理由不能发放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立即办理支付手续。
第 一百零二 条 执行款确定分配、发放方案需要支付时,由承
办法官团队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领款人收条、有效身份证明
及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内勤
— 33 —
岗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由内勤岗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 一百零三 条 发放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申请
执行费和必要的费用。
案款发放证据的归档,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
第二节 结案及文书上网
第 一百零四 条 结案操作及文书上网操作工作由结案归档专
员负责。承办法官团队也可自行完成。
承办法官对结案和上网文书承担最终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结案归档专员在接到承办法官团队的结案通
知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结案操作:
1.结案裁定书原件(签批版)签批完整。即拟稿人、校对人、
核稿人、签发人均已署名。其中“拟稿”为文书制作者(承办人
或法官助理二者之一),可以打印署名。“校对”为承办法官(承
办人已在“拟稿”处署名的,此处可空缺不填),应本人签字。
“核稿”为部门负责人,应本人签字。“签发”为主管院领导,
应本人签字;
2.已接收承办法官团队提交的结案裁定书电子版,且电子版
与纸质签发版内容一致;
3.结案裁定书基本内容无误。即案号、案由、当事人信息、
裁定书主文、结案方式、落款署名及时间无误;
4.提交署名完整的结案合议笔录。即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
已本人签字;
— 34 —
5.结案合议笔录基本信息与结案裁定书一致。即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名称、案号、案由、合议结果、落款时间无误;
6.办案系统中已经录入的“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
“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无误。
除签批完整性条件可在充分说明情况下,于结案后 24 小时内
补正外,审核时存在以上其他问题的,应予退回补正。
承办法官团队不予补正且坚持结案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自行
办理。遇有复杂情况的及时上报。
第一百零六条 审核符合结案条件的,结案归档专员最迟应
在 24 小时内完成结案操作。上传结案文书时注意调整文书格式并
删除签发表头。
第一百零七条 结案归档专员应按照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要
求,定期排查上网文书完成情况。并在案件点结当月或审判管理
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文书上网工作。
异议案件应在案件生效后操作。案件复议的,应标记为不上网。
第一百零八条 应严格按照“上网文书”制作规范操作文书
上网工作,保证文书上网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遇有复杂情况及时
上报。
第一百零九条 结案归档专员应对承办法官团队提供的电子
结案裁定书做如下审核:
1.电子文书与系统内的结案文书及纸质文书一致;
2.电子文书基本内容准确无误。
电子文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团队,由其确定补
正方案,对电子文书、已发出的和归档卷宗中的纸质文书作出补正。
— 35 —
第三节 卷宗管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条 卷宗管理工作由立案辅助岗和结案归档专员
分段负责。为保证管理工作顺畅进行,在无授权情况下,其他人
不得直接与院智能中心对接卷宗工作。
立案辅助岗和结案归档专员在接收和移交卷宗材料时应做留
痕登记。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防止材料因多次转手或保存不当造成遗
失,除立案辅助岗和结案归档专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留存、借
阅应归档入卷材料原件。
接收或制作材料原件的,应在 24 小时内标注案件号后移交结
案归档专员,由其审核后移交院智能中心入卷。承办法官团队预
先注明一份材料应入多个案件卷宗的,直接经手人在移交材料时
应准确标注全部案件号,由结案归档专员按份复印后入卷归档。
承办法官团队未预先注明造成卷宗材料缺失的,负责补充。
当事人请求外勤团队转交承办法官团队的申请书、委托书、
证据等材料,如属于应入卷材料,按前述规定处理。如不属于应
入卷材料,交由承办法官团队接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结案后20日内应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移交院
智能中心工作。保证院智能中心可在结案后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纸质材料以不留手过夜为最佳。
移送卷宗材料时,智能中心反馈有问题的,应于当日告知直
接负责人补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阶段的卷宗管理由立案辅助岗负责。
— 36 —
具体从立案起至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的执行回
执(及前述三份材料经其他团队直接送达的回执、电子方式送达
的截图照片)移送院智能中心止的卷宗归档工作。同时,作为邮
件寄送专员,负责经手的邮件回执(或同等效力回执凭证)的收
取和移送归档工作。
院智能中心反馈卷宗材料存在错误不能接收的,问题因立案
接待岗收取立案材料或录入系统原因造成,由其补正后交立案辅
助岗再次移交归档。问题不明或者超过两天未解决的,及时上报。
保证应归档卷宗材料不在手中积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立案辅助岗负责将接收的不动产查询回执
材料与发出的房产查询表中的案件一一对应标注具体案件号后,
将回执材料移交结案归档专员入卷。
如存在多个案件有同一被执行人或者新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
之前刚立不久的案件中已完成查询,所以本次没有或者仅有一份
原件回执材料的情况的,立案辅助岗应将原件回执材料进行复印,
保证每一个案件中均有查询回执入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办案系统内案件信息发生更正、调整,涉
及重新录入的,如果影响到已经转交智能中心入卷材料的准确性,
应由错误责任人负责于系统重新录入后 2 日内将新材料交立案辅
助岗到院智能中心提交替换。并及时通知承办法官团队在系统中
核查电子卷宗更新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邮件回执单应粘贴在空白A4纸上再移送智
能中心。一份回执单涉及入卷多个案件的,应按照案件数复印粘
贴后再移送。
— 37 —
邮寄寄送专员邮寄的全部邮件,除邮件内容不需入卷归档外,
均应在邮件发出超过 10 日且回执仍未回时,打印同等效力回执凭
证移交院智能中心归档。完成移交入卷的时间不应超过邮寄发出
或案件结案后 15 日(以先到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案、结案阶段的卷宗归档由结案归档专
员负责。具体包括从“四查”起至归档时应包含的全部纸质材料
的接收、审核、移送、反馈问题、督促补正、再次移送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线上金融账户的查询和扣划、“车籍”的
查询、被执行人列限高和失信材料,由网络查控专员负责按照案
件号按份移交结案归档专员审核归档,归档时限为移交之日起 5
日内。
不动产产籍查询回执,由立案辅助岗负责按照案件号按份移
交结案归档专员审核归档,归档时限为移交之日起 5 日内。
周边调查材料,由制作人负责按照案件号按份移交结案归档
专员审核归档,归档时限为移交之日起 5 日内。
其他查询、调查、笔录、回执、当事人信息、地址确认、照
片、截图,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等,由结案归档专员进行形式
审核后,于接收之日起 5 日内移交院智能中心入卷。
审核主要针对材料的形式完整性(如回执是否逐项填写完整、
笔录中的时间、地点是否填全等)和形式合法性(如回执中的送
达人是否为两人,笔录中的被执行人是否是本案当事人,是否错
把其他案件材料混入等),不符合的,退回原处。
第一百一十九条 移交执行裁定书原件(签批版)、协助执
行通知书原件(签批),涉及财产处置、权利处置的,如拘留、
— 38 —
罚款、查封、扣留、拍卖、扣划、结案等,结案归档专员除进行
形式审核(如签字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明显严重错误等)外,
还应要求承办法官团队一并提交形式合法的合议庭笔录。不符合
的,退回原处。
第一百二十条 在案件归档后又发现遗漏或应补充卷宗材料
的,由承办法官团队负责扫描上传并新建电子卷宗,导入相关材
料。同时将纸质材料交结案归档专员放入卷宗证物袋内。
因旧案清办,在案件归档后又产生需要入卷的新材料的,由承
办法官团队负责扫描上传并新建电子卷宗,导入相关材料。同时将
纸质材料交结案归档专员按照登记的历史案件编号统一建档留存。
在关联的执恢案件立案后,移交院智能中心入执恢卷宗归档。
第八章 执行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转办函件,承办人应
认真办理,按相关时间节点要求及时答复。
第一百二十二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
行案件 60 日内不能执结、有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的执行案件 150 日
内不能执结的,承办人应向分管院领导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规定责任追究
范围:
1.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
2.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不同案件除外;
3.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
— 39 —
4.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
抬高价格;
5.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6.私自制作执行文书,或者在制作执行文书时,违背合议庭
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7.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8.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违纪行为
的具体情况,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1.对违反党纪的,由派驻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分情况报院
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开除;
2.对违反政纪的,由派驻监察机关依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
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分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3.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由政治部视情节报院党组研究同
意后给予以下组织处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
优资格、诫免谈话、调换工作岗位、离岗培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定主要针对当下工作中亟待解决和捋
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突出问题、重要环节,以及对提升工作质效
— 40 —
具有普遍意义的有益探索作出明确规定。
本规定中规定的内容与既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在后规定的内容与在先规定不一致的,以在后规定内容
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范不一致的,对于效率性规定,以严格者
为准。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参照其他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
事宜,按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试行。
永吉县人民法院
2022 年 5 月 20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4 09:43:2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