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审判(执行)权有序运行,审判管理权规范行使,全面落实“审理者裁判”的司法精神,特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的裁判权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除法律规定应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一律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长签发。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应由院长或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发: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2.拘传票;
3.罚款、拘留决定;
4.提前解除拘留、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二、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需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层级提请庭长、分管院领导、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直至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
2.拟判结果与既往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冲突或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
3.拟判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4.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
四、合议庭形成有效多数意见且认为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对仍不能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庭长、分管院领导参与研究案件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应当记录并签字,笔录装订入副卷。研究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六、对下列案件,庭长、分管院领导有权要求合议庭汇报案件进度及审理情况:
1.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案件;
2.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案件;
3.舆论、媒体关注的案件。
八、本办法自2016年1月7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30 1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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