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事由骗取港澳通行证进入香港的犯罪认定
内容摘要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该法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组织、介绍他人用港澳通行证进的香港,在合法期间去的香港,但被告人组织他人以实为打工、名为以旅游的虚假理由骗取出境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关键词 虚假事由 非法组织、介绍 偷越国(边)境
裁判要旨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该法规定。被告人虽然组织、介绍他人用港澳通行证进的香港,在合法期间去的香港,但被告人组织他人以实为打工、名为以旅游的虚假理由骗取出境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
案情索引
一审: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刑初233号。(2018年12月19日)
基本案情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晶组织董维萍、隋丽红、张玉敏、都玉华、张立伟、吴穷、张玉华、温波、韩永芬九人以到香港旅游为名办理港澳通行证后,从深圳市出边境至香港后再利用办理虚假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方式滞留在香港打工,被告人李晶收取到香港打工人员介绍费。被告人李晶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认为,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晶辩称: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如果没有手续属于偷越,我们拿的是港澳通行证进的香港,在合法期间出的香港。
辩护人杨敬婷发表辩护意见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晶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李晶仅起到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作用,是在香港人李港富(音)的指挥下,使偷越者能够联系到李港富本人进而滞留在香港。其次,被告人李晶主观恶性较低。李晶在这些偷越者出境前,已经告诉他们到香港打工属于打黑工,被抓到是要判刑的。李晶并未对这些人实施过拉拢、引诱等行为;再次,本案中的张玉华与被告人李晶联系过,有通过李晶到香港打工的想法,但是其最后因为家里有事没有去成,故对于张玉华该起可以认定为李晶犯罪未遂;最后,被告人李晶为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无前科,并且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及犯罪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李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晶先后于2016年组织韩永芬,2017年3月组织董维萍、隋丽红、张玉敏、都玉华,于2017年2月18日组织张立伟、吴穷、张玉华,于2017年2月28日组织温波以到香港旅游为名办理港澳通行证后,从深圳市出边境至香港后再利用办理虚假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方式滞留在香港打工,被告人李晶收取到香港打工人员介绍费,从中获利六千元。其中张玉华因故未能成行。被告人李晶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吉022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晶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李晶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晶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多次非法组织、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张玉华因故未能进入香港打工,被告人属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称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偷越国(边)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该法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称我们拿的是港澳通行证进的香港,在合法期间出的香港,不属于偷越,经查,被告人组织他人实为打工、名为以旅游的虚假理由骗取出境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其系从犯,经查,被告人与香港人员相勾结,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策划、安排、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李晶组织他人以旅游为事由骗取了港澳通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港澳通行证应认定为出入境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其多次组织他人以实为打工、名为以旅游的虚假理由骗取出境证件,介绍他人用骗取的港澳通行证进的香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界,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被告人在开庭时辩称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事实无可厚非,但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系边境,其犯罪行为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鞠文尧,人民陪审员:姚福杰,人民陪审员:吴海英
编写人:鞠文尧 联系方式:0432-64236377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0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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