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事行为中处于弱势地位,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关系成立、生效等内容进行着重审查,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权利。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案件,本案的借条形成时只有王旭和芦艳玲及芦艳玲家属在场,故对借款是否存在及王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进行追认为本案审查的关键。
关键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 追认 生效
裁判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未经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件索引
一审: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2019年4月9日)
基本案情
芦艳玲诉称:王旭立即给付借款本金85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开始,王旭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几次向芦艳玲借款,芦艳玲几次从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提取现金,在永吉农村商业银行屋内将现金交付给王旭。王旭合计借款本金85000.00元,王旭承诺该借款于当年年末一次性还清,到期后,王旭违约,分文未付。王旭于2019年1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王旭在该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经芦艳玲多次索要,王旭拒不给付。芦艳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王旭辩称,王旭与芦艳玲没有亲属关系,梁桂霞不知道王旭怎么和芦艳玲认识的,王旭之前有个女朋友,那个女朋友总让王旭出去借钱,让王旭把温室大棚卖掉,想骗王旭钱。王旭确实是有精神病,梁桂霞告诉村里所有人王旭有这个病,谁借给王旭钱,王旭还不上。王旭是精神分裂症,一发病,就到处走,要骂人,要杀人,要不就说自己是大老板,什么都说,不发病的时候正常干活。王旭六、七年前已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也多次住院治疗,严重时妄想,狂躁到拿刀到处乱跑。王旭被收管前掐梁桂霞脖子一次,掐孩子一次,掐孩子的事上周六梁桂霞才知道,孩子说把她掐地快断气了。不认识不了解的人可能看不出他精神异常,但梁桂霞却知道王旭随时都在病态之中,可能是家庭条件促使王旭从小自卑、抑郁,才造成今天得病的结果。王旭家是贫困家庭,父亲去世四、五年了,梁桂霞是严重心脏病和骨结核患者,干不了多少活,王旭妻子也被王旭犯病时打跑了,扔下一个几岁的孩子,全家每月都靠国家的低保补贴维持生活,所以王旭犯病时最常做的就是认为自己很有本事,能办很多大事,当领导到处帮人找工作。王旭整天活在自己的幻想当中,浮想联翩,大脑不受控制。梁桂霞不知道王旭什么时候认识芦艳玲,对于借钱一事梁桂霞很难理解,当今这个社会,别说不认识,就是认识的亲戚朋友都很难借到钱,而对于一个刚认识没多次的人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大额借钱,在现今这个社会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还有王旭没念过几天书,基本上不识字,对于一个不识字的正常人来说都不知道他们写的是什么,何况王旭还是精神病患者,王旭更不可能知道签字的危害,王旭可能在被诱骗或恐吓下签的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旭在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在医院入院治疗,出院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于2017年3月13日被评定为贰级精神残疾人。自2018年12月16日起,王旭多次向芦艳玲承诺偿还欠款。2019年1月8日,在芦艳玲、芦艳玲妹妹、芦艳玲妹夫、王旭四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芦艳玲妹妹手写欠条一份,书写“2018年7月5日王旭借芦艳玲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元,欠款人,2019年1月8日”,王旭在欠款人旁书写“王旭”并摁手印。
另查明,王旭的法定代理人梁桂霞对芦艳玲与王旭的借款纠纷不知情。
裁判结果
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吉02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芦艳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芦艳玲作为原告应对其向王旭提供借款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取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结合王旭出具欠条经过、款项交付方式、芦艳玲的经济能力等事实,不能证明芦艳玲向王旭提供了借款,芦艳玲与王旭的民间借贷合同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王旭于2016年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并于2017年被评定为贰级精神残疾人,王旭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旭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梁桂霞同意、追认后生效。芦艳玲主张借钱给王旭,但未经梁桂霞追认,芦艳玲主张的民间借贷合同不生效。综上,芦艳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芦艳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王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中处于弱势地位,芦艳玲主张与王旭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约定本金、利息等内容进行着重审查,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权利。本案借条形成时只有王旭和芦艳玲及芦艳玲家属在场,故借条不能够证明王旭向芦艳玲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王旭的法定代理人未进行追认,故本案未支持芦艳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判人员:审判员唐雪莲
编写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唐雪莲
编写人联系方式:17644276038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09: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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