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认定
内容摘要
于长和与妻子杨秀芝于2015年1月31日在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30000.00元,贷款止期2018年1月31日。此贷款流程是,贷户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出具承诺函作为保证。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果贷款到期,该贷户不能按时还款,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该贷户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于长和、杨秀芝的贷款分三期偿还,该贷户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共代偿本息合计32855.03元,产生利息合计12522.51元。
关键词 民事/追偿权纠纷
裁判要点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320号(2019年5月14日)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1日,于长和与妻子杨秀芝在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30000.00元,贷款止期2018年1月31日。此笔贷款由首信公司为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出具承诺函作为保证,保证如果贷款到期,该贷户不能按时还款,首信公司与该贷户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于长和、杨秀芝的贷款分三期偿还,但均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第一期到期日为2016年1月18日,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于2016年4月22日扣划首信公司保证金12329.45元,后于长和、杨秀芝于2016年5月30日还款3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还款1000.00元,现尚欠首信公司8329.45元。第二期到期日为2017年1月18日,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于2017年4月26日扣划首信公司保证金12398.64元。第三期到期日为2018年1月18日,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于2018年2月22日扣划首信公司保证金12126.94元,合计32855.03元。首信公司要求于长和、杨秀芝承担自其代偿保证金之日起至起诉前1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第一期代偿后利息5137.67元;第二期代偿后利息4959.46元;第三期代偿后2425.39元,合计12522.51元。
裁判结果
于长和、杨秀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保证金32855.03元及其利息(自分别代偿保证金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首信公司作为于长和、杨秀芝向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的保证人,已代偿保证金32855.03元,有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还款凭证为据,首信公司已承担保证责任。现首信公司请求追偿其为于长和、杨秀芝代偿保证金及代偿保证金后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首信公司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因该利率并无证据证明系双方约定的利率,故应按于长和、杨秀芝贷款借期内利率即年利率9.6%支付利息,依其诉请自分别代偿保证金之日起至起诉前1日止。
案例注解
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于长和、杨秀芝向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的保证人,已代偿保证金32855.03元,有永吉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还款凭证为据,首信公司已承担保证责任。现首信公司请求追偿其为于长和、杨秀芝代偿保证金及代偿保证金后的利息,应予支持。
一审审判员:吴延军 编写人员:王野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编写人员联系方式:0432-64236391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0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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