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规范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上级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文书上网发布,是指将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公开。
第二条 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合法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坚持逐级审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由承办法官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裁判文书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余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均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所有上网文书负责。
案件承办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的上网文书负责。
二、公布范围
第四条 本院审执结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予以上网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政治性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发布或不上网发布的,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推迟上网发布或不上网发布,并报审判管理室备案。
第七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制作要求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九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四、工作流程
第十条 审判部门上网文书由承办法官在案件文书生效时,登录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左侧导航中找到【文书直报】模块,点击即可进入文书直报界面。
进入文书直报模块中的裁判文书,系统会自动进行审查处理并自动提取文书信息。
在“拟上网文书”列表后方,点击“审核”,可以查看并确认系统中已经屏蔽好的裁判文书。
针对屏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进行确认检查及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右下方的“提交”按钮,选择批示人,提请审核,系统设定审核为庭长。
庭长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左侧导航中的【审批平台】完成上网文书审核,点击审批列表后方的“审批”按钮,弹出文书审批界面,进行文书批示。
院、庭长案件由院、庭长自行审批。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上网文书由执行部门承办法官技术编辑后,将编辑完成的文书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报请审批,审批后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上网文书。
第十二条 已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和其他技术性错误,应当由原审判组织作出补正裁定,将补正裁定书电子版或上网文书修改申请单报审判管理室,由审判管理室逐级向上级院报请修改。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五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需要撤回的,应填写《上网裁判文书撤回申请单》,写明法院名称、案号、文书名称、承办法官、裁判日期、文书上传日期及撤回原因等信息,由案件承办人和业务庭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本院审判管理室报请中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案件卷宗中文书原件的复印件一同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由其办理上网裁判文书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撤回的裁判文书经审查符合撤回条件后办理撤回,撤回的裁判文书应及时制作不上网文书信息,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对存在上网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情形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向当事人送达的,但未在系统中点击结案的,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制作补正裁定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2、已向当事人送达且当事人收到的裁判文书为正确文书,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当事人未隐名处理、文字错误等情形,需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公布的,不进行撤回处理,应填写《上网裁判文书修改申请单》,写明法院名称、案号、文书名称、承办法官、裁判日期、文书上传日期及修改内容等信息,由案件承办人和业务庭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本院审判管理室报请中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案件卷宗中文书原件的复印件、裁判文书修改电子版一同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由其办理上网裁判文书修改及登记备案手续。
五、监管考核
第十四条 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所有上网文书负责。
案件承办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的上网文书负责。
审判管理室负责对上网文书进行督导、检查、绩效考核考评、撤回和修改上网文书的协调工作,同时将上网文书的信息及时报至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应上网和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未作技术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技术处理后其余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的;
(三)裁判文书出现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当事人未隐名处理、文字错误等情形,由承办法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室将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影响程度,移送我院督查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X年X月XX日起施行,原2014年4月1日发布的《永吉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06 0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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