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度第一季度行政案件
司法审查报告
2021年,永吉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推进行政机关与法院工作的良性互动,努力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共同推进我县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永吉,永吉县人民法院对2021年度第一季度全县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基本情况、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第一季度行政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2021年第一季度,永吉县法院全年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件,审结4件,结案率100%(其中判决1件、撤诉1件、驳回起诉2件);受理行政非诉案件3件,审结2件,结案率66.67%(其中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2件均裁定准予执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1件)。
2021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数量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一、在2018年、2019年环保督察期间行政机关加大了处罚整改力度,导致在2018年、2019年期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激增,持续到今年,需要查处整改的案件基本已查处完毕;二、年初,我院加大诉源治理力度,在进入非诉行政审查程序前,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先行介入调解工作,使一部分案件在进入程序前即已化解,从而降低了进入程序案件的数量。
2019-2021第一季度受理行政诉讼、非诉案件数量对照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提高
一季度,我院开庭审理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件,未出庭应诉1件,原因是负责人因参加换届选举会议并向我院递交了未出庭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75%。
一季度审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统计表
法院 | 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数量 | 已发通知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数量 | 已发通知案件出庭率 | 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数量 (未发通知) | 总出庭率 |
永吉法院 | 4 | 3 | 75% | 0 | 75% |
(二)行政争议纠纷涉及领域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呈不断出现的态势。
从管理领域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位居前列的是:诉讼案件要求政府机关履职类案件占比较大。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出现“一事多诉”问题。(例:杨某父子分别起诉某镇政府履行责令改正职责案件)
(三)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情况
一季度我院审结4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0件,一审生效案件1件。我县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工作上有了很大提升。
一季度行政诉讼案件案件败诉情况
法院 | 审结案件数量 |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 | 败诉率 |
永吉法院 | 4 | 0 | 0% |
(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府院联动机制,我院与县政府联合成立行政争议诉调化解中心,将行政争议案件在诉讼前通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行政机关的公职形象。一季度,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成功化解行政争议案件2件。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全县各级政府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推进了我县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增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减趋势,但,从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来看,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应诉等方面仍存在执法程序规范性和应诉举证方面有待提高。
三、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建议
依法行政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好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行使国家权利,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受侵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切实做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结合行政审判反映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法治思想、强化法律意识
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治理为主线,在学思践悟中强化法治思维,学以致用夯实基础。在解决问题中推进法治建设,在全面领导中保障法治建设。一方面,切实履职尽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持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强化责任担当,对照工作任务要求抓紧补短板,树立责任意识,完善工作细节,为民办实事、解民忧。
(二)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及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性,严格遵照执法办案工作流程进行,做好工作记录和卷宗档案的规范记载。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每个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都分别讨论分析,杜绝类案直接引用,规范法律法规的适用。增强行政应诉能力,在出庭应诉、举证问题上,一是要做到证据准备充分、全面,做好事事有依据、件件有记录;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答辩期,严禁超期举证、超期答辩的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机制
通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在诉前协调化解工作中确保行政机关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与法院保持常态性互动,积极在诉前将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0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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