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审判辅助资源配置,在全流程无纸化记录背景下,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书记员集约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书记员,是指聘用制文员及与外派公司签订合同派驻我院的工作人员,具体为智能办案辅助中心的扫描装订人员、立案窗口接待人员、审判法庭中的记录人员等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书记员由政治处统一管理。各业务庭室辅助书记员的日常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当事人评价等。
第四条 政治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下列书记员岗位:
(一)立案窗口接待岗位;
(二)审判法庭记录岗位;
(三)智能办案辅助中心岗位。
第五条 立案窗口接待岗位书记员职责:
(一)接听当事人预约咨询及立案问题的解答,接收案件材料并解答我院案件流程,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分流和引导;
(二)做好诉讼、执行材料的的收转、保管工作;
(三)做好与上级院纸质档案的移送、接收,电子卷宗的移送、接收、质量检查工作;
(四)做好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执行材料的送达工作;
(五)完成立案部门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审判法庭记录岗位书记员职责:
(一)根据案件排期负责开庭记录;
(二) 提前查阅所担任庭审记录案件的有关信息,了解案情,针对性制作笔录模板,与案件法官和法官助理对接开庭信息;
(三)做好设备检查、维护、名牌摆放、信息核对、庭审语音识别注意事项、法庭卫生等庭前准备工作;
(四)检查开庭是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五)做好庭审的录音录像及庭审公开工作;
(六)利用语音转换系统同步制作庭审笔录,进行笔录修正和整理,确保电子笔录完整,引导当事人完成笔录的捺印工作;
(七)经法官审核后,将笔录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八)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由书记员当庭制作电子文本,经法官审核后,当事人捺印确认。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制作调解文书;
(九)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十)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十一)在法官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做好法律文书的上网工作;
(十三)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智能办案辅助中心岗位书记员职责:
(一)做好案件纸质诉讼材料的扫描、上传工作;
(二)做好纸质卷宗的组卷、装订、归档、入库、保管、流转和管理工作;
(三)做好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财产比对检查工作、签收归档,实现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无缝对接;
(四)电子卷宗随案生产和应用管理工作;
(五)完成智能办案辅助中心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书记员应遵守以下职业要求: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
(二)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良好的心里素质,过硬的记录技能,树立服务意识,服务于审判、服务于当事人,充分发挥服务作用,配合法官保质保良完成各项审判、执行活动;
(四)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审判、执行秘密,对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及其他应保守的秘密,不得向不相关人员透露。
(六)遵守司法礼仪,言谈、举止得体,精神饱满,着装规范。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吉县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06 08: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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