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度院、庭长办理案件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第二条、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
第三条、院长及副院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第四条、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5%。
第五条、庭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年平均办案量70%。
第六条、副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100%。
第七条、院庭长分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即院庭长主要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院长发现进入再审、检察建议进入再审案件,及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八条、 庭长、副庭长应当直接编入审判团队,承担相关案件的审判和监督职责。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每年院庭长要开示范庭,院庭长办案要庭审直播,同时进入案件评查委员会参加案件评查。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九条、院长的工作职责:
(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3)宏观指导和管理审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审判任务;
(4)主持或授权其他院领导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开展审判业务指导,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审判质效提高;
(5)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
(6)根据工作需要应由院长履行的其他职责。上述应由院长行使的审批权和签发权,院长可以授权分管院领导行使。
第十条、副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根据院长授权行使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
(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完成审判及相关工作任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3)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对指令、发回、改判、提审案件跟踪、评查、分析、讲评和反馈工作予以指导;
(4)根据院长授权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5)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业务工作,组织分管审判业务领域的法官开展业务学习,对分管部门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6)根据院长授权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审判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
(7)履行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
(1)监督本庭室成员遵守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
(2)监督本庭室成员遵守立法司法规范的情况;
(3)监督本庭室成员遵守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
(4)监督本庭室成员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情况;
(5)按照权限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履行决定重新合议、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监督职责;
(6)决定民商事、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事宜;
(7)对反映本庭室成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和答复;
(8)对反映本庭室成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经查未达到违纪程度的依职权做出处理,构成违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9)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2 14: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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